扬州农村商业银行函证业务受理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扬州农村商业银行函证业务受理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要求,现将我行办理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要求
(一)我行暂只接受纸质询证函,且采用人工回函的方式办理函证业务。
(二)询证函须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出具,应加盖其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预留印鉴章应与被审计单位在我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多页材料还应加盖骑缝章。
(三)询证函格式应符合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相关规定,函证数据必须明确、具体、规范,表格内容不应留白。
(四)回函手续费能够妥善收取。
(五)审计单位采取跟函方式提交询证函的,须同时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应包含抬头、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办理事项、审计单位签章等内容,并注明有效期限。
注: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单位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请参照办理。
(六)若受理的询证函存在如下不符合要求情况,我行将不予办理,并采取书面通知(包括向来函中填写的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计师事务所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原则上来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1.印鉴问题:未加盖骑缝章、预留印鉴,印鉴有误或模糊无法验证等情况;
2.函证基准日不唯一或缺失的情况;
3.扣款账户问题:扣款账户缺失、扣款账号有误、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状态不正常导致扣款失败;扣款账户填列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等无法用于扣款的账户;
4.来函填写不规范:《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未填写联系人电话及邮箱缺失或有误、手工填写或涂抹;询证“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 但未填写“拟查询的期间”信息等情况;
5.询证账户非本行账户的情况;
6.不符合《通知》要求或其他情况。
二、受理方式
我行接受邮寄函证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方式。
三、函证范围
我行函证业务的函证范围: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以询证函中填写的存款账号作为依据,回函信息仅针对该账号所属支行范围内进行回函;
2.《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以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中的“函证收件人”作为依据,即以询证函格式中定义的“贵行”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如询证函收件人为某支行,回函信息仅针对该支行范围内进行回函;如询证函收件人为总行,回函信息则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回函。
四、回函用章
我行回函用章为函证业务回函专用章,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为询证函1-14项及附表内容。
五、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为手续费100元/份,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扬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为准。
六、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我行函证业务采取总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集中处理模式,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机构: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联系人:函证负责人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同泰路107号。
联系电话:0514-82990290。
七、业务服务与投诉咨询
(一)对于未满足《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拒绝回函。
(二)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请拨打回函受理机构电话咨询。
(三)委托单位遇到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拨打投诉电话0514-82990315。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0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8日